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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提供繳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其不動產價值得提供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023-02-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塗銷因未繳納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之禁止財產處分,得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納稅款擔保,該不動產擔保價值的計算,可主動提示銀行貸款評定房屋及土地款價格等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經認定足額擔保,即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或稅捐稽徵機關以之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為估價原則。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林先生逾期未繳納贈與稅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名下有A及B兩筆土地,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經依前揭土地按公告現值加2成之估價原則,分別認定該兩筆不動產之價值,A土地為40萬元、B土地為80萬元,遂於林先生欠繳稅捐100萬元範圍內,通知地政機關對其名下A土地部分持分及B土地為禁止處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嗣林先生欲出售A土地並申請以B土地作為擔保,以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經該局輔導提示經銀行貸款評定B土地價格為110萬元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該局查明屬實,核實認定B土地價值為110萬元,因林先生已提供足額擔保,乃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若認為以土地公告現值或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與擔保品價格不符時,得主動提示其他足供認定該不動產實際價值之證明文件,例如銀行貸款評定之不動產價格或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等,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計算擔保品價值。
(聯絡人:徵收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