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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在去世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並按法律規定繳納遺產稅

【2023-03-06】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雖然被繼承人在去世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免徵贈與稅,但該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包括在總遺產中,並按照《遺產和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規定繳納遺產稅。

稅務局解釋,夫妻一方贈予另一方的財產,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贈與總額,故不徵收贈與稅。但是,如果贈與人在該財產轉讓後兩年內去世,該財產仍應認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計入全部遺產,並按轉讓時的價格徵收遺產稅。死者的死亡。

局方舉例說明:甲方於2020年7月贈與甲方配偶一處位於台北市松山區的土地,當時評估現值為新台幣1,200萬元;並在取得《贈與總額排除證》後,將土地過戶登記在甲方配偶乙方名下。2021年5月甲方去世時,贈與乙方的土地已擁有其價值增加,2021年土地評估現值為新台幣13,500,000元。雖然該土地未登記在死者名下,但其2021年評估現值為新台幣1,350萬元,已計入死者總遺產,並繳納遺產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納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去世前兩年內的財產轉移情況,以便正確申報,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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