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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不算完成申報,繼承人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事宜

【2023-03-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時會延長申報期限3個月,納稅義務人需於取得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確認內容無誤並回復或線上登錄確認後,始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國稅局將於申請後30日起依納稅義務人申請時所勾選方式,以紙本寄送試算書表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下載。納稅義務人取得確認申報書時請儘速核對,倘內容無誤,須於申報期限前,以線上登錄回復或洽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始完成申報;倘尚有確認申報書上以外之其他財產應列入申報或經審核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請參考國稅局提供之「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於申報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1月1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於112年2月1日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並要求以紙本回復,國稅局將於112年3月3日(申請後30日)起將稅額試算結果以紙本寄送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取得稅額試算結果後,仍應於申報期限內即112年10月1日(申報期限原為112年7月1日延長至112年10月1日)前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倘接獲不符合稅額試算通知書或核對後仍有財產應列入申報者,亦應於112年10月1日前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尚未完成遺產稅申報程序,為維護自身權益,仍應注意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相關事宜。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