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3】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接獲市民詢問集體購買公益彩票所得獎品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解釋說,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贈與”是指贈與人無償將其財產轉讓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的行為。由於公益彩票提高了彩票中獎率,不少人集體購買彩票碰碰運氣,然後按投資比例分享獎金。因此,這種行為不被視為贈與,獲獎者無需向其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人們傾向於將共同購買公益彩票作為一種日常活動,無需向國稅局報告。市民購買彩票前,可以書面或網上填寫表格,註明彩票店名稱、購買日期、投資人姓名和投資金額,並提供支付證明文件。所有文件均應拍照並提供給投資者備查。也可作為獎品發放參考,供國稅局日後核查審核。 國稅局提醒市民注意彩票獎勵的使用。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情形者,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免徵贈與稅起徵點(即新台幣244萬元)者,贈與人贈與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贈與納稅。如對本次徵稅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戶籍地國稅局聯繫。
(聯繫人:陳小姐,個人收入、遺產及贈與稅科科長;電話:2311-3711轉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