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說明,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繳納者。稽徵機關為使租稅債權獲得保全,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方式規避強制執行,得就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大額欠稅者,通知有關機關就其所有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如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須繳清全數欠繳應納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補徵稅額2,900萬餘元,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公司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該局遂請地政機關就甲公司名下3筆不動產,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甲公司表示該不動產已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亟需辦理移轉過戶,經該局說明因本案繳款書已合法送達,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係屬欠繳應納稅捐,依法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甲公司遂提供負責人個人存單3,000萬元作為擔保,該局立即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甲公司名下之不動產得以順利過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資金需求,需出售財產變現,但因欠繳應納稅捐致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禁止處分,一時又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時,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