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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2024-05-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有繳納困難時,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至代收稅款處繳清稅款,但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且每期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納稅義務人於繳納各期稅款時,應加徵分期利息至繳納日;惟未如期繳納時,除加徵分期利息至該期限繳日期屆滿之日外,應就逾期部分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3,600萬元,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3年1月25日,甲君於113年1月10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每期應納本稅為200萬元,並自113年1月26日起算分期利息,第1期繳納期限為113年1月26日至113年3月25日;甲君遲至113年4月9日繳納該期稅款,依規定需加徵自113年1月26日至113年3月25日之分期利息5,260元(即第1期應納本稅200萬元×60日÷365日×年利率1.6%),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就逾期部分(113年3月26日至113年4月9日逾期15日)加徵4%滯納金8萬元(即第1期應納本稅200萬元×4%)。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最多申請分18期繳納稅款,惟如逾期繳納當期稅款,須加徵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依每期分期繳納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