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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2024-07-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為A君、B君、C君、D君、E君及F君等6名子女,因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無法一次繳清稅款,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6分之1)繳納100萬元(600萬元×1/6)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