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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稅之申報相關規定

【2024-08-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經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其申報遺產稅之期限,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說明,上開經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致未能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正確申報,故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其申報期限准依規定予以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15日死亡,因甲未婚且無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其利害關係人乙君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113年2月20日裁定選任丙君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其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3年8月20日,丙君於113年4月10日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1年6個月,並於113年4月2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經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114年10月10日屆滿1個月,即114年11月10日。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