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
1.依據稽核室113年6月27日稽核會議,奉總校長指示,本校各單位論文口試相關費用(包含論文、計畫書口試費、指導費及車馬費…等),系所院不得事前辦理借支,應將相關費用匯入口試委員之個人帳戶。(公文編號357157)
2.11月1日前已完成相關經費借支的同仁應儘速辦理核銷。
3.爾後所有口試費用將改採匯款方式,請各承辦單位,於每場口試結束後立即辦理核銷,避免因一次性支付導致老師需扣除所得稅及個人補充保費的情事發生(論文指導費個人一次請領超過2萬即需扣除所得稅及個人補充保費)。
4.自11月1日起論文口試相關費用,核銷時應附上彙總清冊及撥存清冊(免簽領據,校外口委仍需佐附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