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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所得申報核銷注意事項

【2024-11-05】

為因應國稅局計算年度所得,有關年底人事費及各機關團體收據核銷注意事項,請各單位協助配合!

  1. 兼任臨時工讀請於次月第一個工作日鍵入『人事線上核銷系統』,並請在該月核銷完畢。(例如:113年09月兼任臨時工讀→113/10/01可鍵入系統→113/10/15前憑證送批處理→113/10/31核銷完畢)
  2. 113年8月至12月的人事費憑證及各機關團體包含財團法人學會、協會、事務所…等收據,例如研討會報名費、教育訓練費、專利申請費等,請於12月20日核銷完畢;12月 20日後活動,若無法列入當月帳,則歸入下年度所得,並請承辦單位轉告所得人及所得所屬機關團體。各機關團體收據,請先確認有團體名稱統一編號地址
  3. 為能即時歸入個人年度所得,請各承辦人於人事費核銷系統粘貼憑證列印完成後立即上傳人事批號資料。
  4. 請各單位在聘雇外籍人士前應注意工作期間是否與工作證上的許可期間相符。
  5. 114年1月1日起(依付款時間點),外籍大四生及研二生,若有所得發生,因114年在台未滿183天,需事先扣稅,並於所得發生後5日內(含假日)通知財務處。其他年級的學生若有提前畢業、交換生及休學…等情況,亦有可能在台未滿183天,需事先扣稅。外籍專兼任教師因離職或未續聘導致114年預期在台未滿183天需事先扣稅,請於114年1月5日前通知財務處,以利所得申報。
  6. 國科會人事費11月以前人事費憑證,請於12月10日前送達財務處。晚於12月10日請款人事費,其所得歸屬於114年度。
  7. 113上學年度之教育部校務獎補助經費應於12月10日前核銷完畢。
  8. 學輔補助經費與學輔獎助經費請依學務處規定期限核銷完畢。(補助款憑證12月9日;配合款憑證12月16日前送出)。
  9. 各專案計畫結案期限為113年12月31日者,請提早於113年12月20日前完成核銷。
  10. 113年12月31日前請完成本學期大學部專題指導費公文呈批核可。
  11. 113學年度上學期行政費核銷請於114年1月10日前完成。
  12. 除上述外,113年12月31日以前之各項單據,請於114年1月24日前核銷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