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以電話詢問,父親在民國98年失蹤,近日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其遺產稅應於何時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經法院判決死亡宣告之被繼承人,其在判決宣告死亡前,納稅義務人無從申報,因此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失蹤10餘年,經繼承人乙君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之聲請,並於113年6月3日經法院判決宣告甲君於105年5月10日死亡,其遺產稅申報期限自法院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6個月,即繼承人乙君應於113年12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以死亡宣告判決日起算6個月為遺產稅申報期限,請依限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