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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2024-12-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限定該等房地應以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爰予規定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4月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房地,嗣於同年10月間出售A房地後另購買B房地,甲君申報110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90餘萬元,同額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得B房地於111年間出租予第三人乙君,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規定,重行核定應補稅額90餘萬元。甲君雖主張B房地並無出租情事,惟該局查得乙君承租B房地之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證明,且乙君於111年間亦將戶籍遷入B房地,足證乙君確實有承租並居住於B房地的事實,從而,認甲君重購之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要件,追繳原扣抵稅額。

該局呼籲,民眾如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除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民眾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稽徵機關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俾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