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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2024-12-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等變動所得,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得僅以半數列為承租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則免稅。

該局說明,上開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1∕3給予承租人補償,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即承租人)於108年度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按上開條例規定,給予甲君補償費5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甲君應以該補償費之半數250萬元,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惟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所得,經該局查得後,核定甲君當年度有其他所得25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13萬餘元。

該局呼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因此無扣繳憑單,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承租人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應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未經他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