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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營業稅1%優惠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2025-02-20】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該部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下稱本作業規範)第4點及第5點,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之末日延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財政部說明,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該部 107 年 1月 12 日 訂定發布本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 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由稽徵機關按 1% 稅率 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下稱本租稅優惠 ),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經該部統計截至 108 年 8月 12 日止,已核准 3,13,164 家小規模營業人適用本租稅優惠 。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租稅優惠施行以來,常有小規模營業人反映導入行動支付後,相關交易金流資料恐遭稽徵機關掌握作為課稅運用,且本租稅優惠期間將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如每月平均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稽徵機關可能於屆期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嚴重影響導入意願。為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降低導入行動支付稅負增加疑慮,該部爰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將本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自申請核准之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財政部強調強調,小規模營業人之銷售額,由主管稽徵機關小規模營業人之銷售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每半年於11月及7月各查定一次,其月各查定一次,其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稽徵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稅率課徵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如導入行動支付並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未來平均每月銷售額倘已達20萬元,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稅率並免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故該項措施應可有效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

財政部特別說明,目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皆已建置「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請符合資格之小規模營業人踴躍提出申請,共享多元支付商機。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劉科長品妏、梁專員瑋峻、梁專員瑋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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