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納稅義務人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方得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00萬元,且甲君長期滯留國外,經依相關規定審理後,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自美返國探望年邁雙親後無法出境返回美國,因在臺無足夠現金繳納稅款,遂提供其在臺親友所有相當於欠繳稅捐之定期存單作為納稅擔保,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該局即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應納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