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1-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7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1,000萬元,其繼承人乙君繼承取得該筆遺產,嗣乙君於111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丙君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將乙君繼承取得甲君所遺之土地,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填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內,未予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因甲君遺產稅未達課徵標準,遂依前揭函釋規定,將該筆乙君繼承取自甲君之土地列入乙君之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於繼承時該筆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則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