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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併計遺產課稅

【2026-01-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農業用地,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生前贈與的農地是否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依法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免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規定,上開贈與行為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贈與,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該贈與農地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0月20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嗣後甲君於115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13年10月20日起5年內,即至118年10月19日止,應將該受贈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遭追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前述贈與農地雖可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但應注意農地管制不得移轉期間,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