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atured image for "餐費改以餐券或商品禮券代替餐盒核銷應注意事項

餐費改以餐券或商品禮券代替餐盒核銷應注意事項

【2023-01-21】

有關餐費改以餐券或商品禮券代替餐盒核銷應注意事項:

  1. 餐券或商品禮券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82 條規定:「禮券」、「禮品」屬實際給付之形態,依規定應列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故發放時,所得種類應歸屬50薪資所得,核銷時除發票外,應檢附人事費核銷系統彙總清冊、簽單(收據)及雇主補充保費。
  2. 受領人若為外籍人士,依所得稅法規定需於給付時扣繳稅款,所得稅法第92 條第 2 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 88 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請於給付前詢問財務處,相關扣繳稅率,並予以扣繳,核銷時應另提供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3. 受領人若為校外人士應另取得戶籍地址,以利報稅。
  4. 可由發放單位製作該活動E-Form表單線上取得相關資料,表單上應註明所得申報內容 (領取餐券或商品禮券屬實際給付之形態,依規定應列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故發放時,所得種類應歸屬50薪資所得),可於E-Form後台列印彙總資料代替簽單(收據)。

<<簽單樣式>>

活動名稱

簽到/領單

領取餐券或商品禮券屬實際給付之形態,依規定應列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故發放時,所得種類應歸屬50薪資所得

身份證字號 領取人姓名 金額 領取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