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之子女其中1位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想要拋棄其繼承權,規劃給次親等之未成年子女繼承,可否增加遺產稅扣除額,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民法規定之代位繼承者,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當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比被繼承人先死亡,而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與第一順序之子女共同繼承時,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其次親等之直血親卑親屬與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然此舉依據民法規定不但不會由其次親等之直血親卑親屬繼承,反因喪失繼承權而無法達到預先規劃想要增加扣除額以減少繳納遺產稅之目的,因此,拋棄繼承權前應三思,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有2名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先甲君死亡,乙君有1子丁君(民國100年出生),甲君於113年5月23日去世,由子丙君及孫丁君為甲君之共同繼承人,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屬扣除額如下:
(一)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丙君及丁君每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又孫丁君為未成年,可按其距離其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計增加扣除額280萬元(扣除額56萬元x5年),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
(二)丙拋棄繼承,丙君之下一代尚無繼承權,其應繼分則歸屬於同一順位之繼承人丁,由丁單獨繼承,僅能扣除丁君1人之扣除額56萬元,及加計按丁君距離其成年之年數可加扣280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36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權前,應注意民法及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本局網站智能客服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