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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即將來臨,113年度報稅新制看過來~

【2025-04-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您必須知道的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113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

(一)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詳附件1。

(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1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自113年1月1日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另本項特別扣除額增訂排富規定,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附件2),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四、財政部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含車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房屋之金額門檻如下: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及每坪單價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大安區為48%、臺北市內湖區為46%,各地區之比率詳「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附件3)。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法令變動對自身稅負影響,即早備妥相關資料,並請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透過網路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