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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區
任何與稅務有關的問題均可在這討論。
本校同仁可登入整合資訊系統後在個人資訊底下選擇個人薪資查詢,並點選扣繳憑單查詢輸入欲查詢年度即可。
專任助理或司機工友警衛可使用電子表單NO.1304扣繳憑單提出申請即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不論有無加班事實,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其性質屬於津貼,扣繳義務人應將該筆所得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釋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延長工作時間(現行為46小時),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如經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自施行日起,所得稅憑單免填發作業即可開始實施。
該局說明,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填發所得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正式實施後,民眾取得個人所得資料之管道如下:
向憑單填發單位查詢或申請提供。
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下列方式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
1.親自查詢: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無誤後即可查詢。
2.委託代理人申請查詢: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無誤後即可查詢。如代理人所提供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財政部報繳稅網站,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課稅年度之憑單資料。
參考國稅局每年4月25日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明細。
不論是獎品或獎金若屬機會中獎或競賽性的項目所得種類均屬 91 機會競技 獎金所得,凡是來參加活動就送小獎品的是贈品,此一項目不需列入所得;學 校有舉辦一些大型競賽如啦啦舞,得前三名者可以得到獎金,依實際發生的情 況是屬 91 機會競技獎金所得,但由於實際發放時其實獎金往往非參賽者拿到, 通常是由學會或系上統籌使用(支付啦啦舞費用或請同學及學會吃慶功宴…), 故這類所得雖應屬 91 機會競技獎金所得,但由於得獎人無法實質得到報酬, 且得獎人眾多所得經分配後極小,故可請一人代領並在領款人的地方加蓋系章 章或單位章,此筆所得我們將不計入個人年度所得中,宿舍清潔比賽若是分層 競賽,得獎人是同一層所有住宿生,所發之獎金用於聚餐慶功者亦可不計入個 人年度所得,但如競賽是由單一室得獎所得人可明確歸屬某些特定人士,則即 便是只領到一個小小的 USB 亦應歸入該生個人所得,不可由一人代領,此外, 不論是贈品或獎品在發放時均應留有名單,核銷時應檢附於憑證後面以為發放證明。
憑證核銷討論區
有關憑證核銷相關問題均可在此討論。
原則上活動結束後二週內辦理核銷。
凡是屬於長期間的活動 ,可以分次辦理核銷。
專案計劃,應於收到核可之黏貼憑證後儘速辦理核銷。
支出憑證若含有個人領據,請於每年七月前〈簽領日期1~7月〉及十二月前〈簽領日期8~12 月〉辦理核銷。
原則上活動結束後二週內辦理核銷。
每學年結束前(7/31),不論活動辦理結束與否均應將己借支未辦理核銷之餘額全數歸還學校,活動如為跨學年度者,應於新學年開始時重新辦理借支程序。
外籍人士稅務討論區
有任何與外籍人士來台所得問題均可在此討論。
外籍人士來台未滿183天薪資所得月領$41,205以上,全額扣繳18%,未達$41,205者扣6%
非薪資所得月領5仟以上一律扣繳20%,5仟以下免扣繳,但仍需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請於5天內通知財務處並於10天內繳交稅款至出納組,並附上護照影本以利申報,並請參考本處相關法規中[所得扣繳規則]。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視在臺居留時間之久暫,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