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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至112年3月3日,尚未申請延期或兌領者,請儘速兌領

【2023-01-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為112年3月3日,尚未兌領之受退稅人,請儘速於112年3月3日前(含當日)持退稅憑單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如受退稅人逾該日仍未提出兌領,則無法再申請展期,須由國稅局另改開立有效兌領期限為1年之國庫支票予受退稅人。
  該局說明,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分3批次寄出,其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11年9月30日、111年12月30日及112年3月3日。截至112年2月4日,臺北市納稅義務人尚有6,037件未兌領退稅款(其中屬第1批者3,147件、第2批385件及第3批2,505件)。如民眾持有第1批及第2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請於112年3月3日前持該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向原填發退稅憑單的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並於112年3月3日前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退稅款;如民眾持有第3批填發之退稅憑單,亦請於112年3月3日前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惟金融機構通常營業時間僅至下午3點半,請民眾一併留意。
  該局指出,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兌領方式尚有不同,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者,受退稅人得於退稅憑單背面簽章後,持向臺灣銀行即可兌領現金;憑單金額達5,000元未達20,000元者於憑單上加印雙平行線,達20,000元者除加印雙平行線外,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受退稅人須將退稅憑單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國庫支票均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票面金額達20,000元者,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受退稅人僅得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無法直接持退稅支票提領現金。因此,退稅憑單在流通上較為便捷,請民眾把握退稅憑單兌領期限。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可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被冒領情事,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奔波,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